掌握有關用戶用電的規定 |
發布時間:2022/10/30 |
電力安全不僅與發電企業和供電企業有關,同時與電力用戶也密切相關,因為電力用戶既可能改變電力品質也可以給電力系統帶來安全風險,所以任何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用電時首先必須依據《電力法》的有關規定。本條主要知識點是:工程建設用電的一般規定,工程建設臨時用電的相關規定,工程建設用電計量的規定,用電安全規定。 一、工程建設用電的一般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需新裝用電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都必須按《電力法》規定,事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提出申請,辦理手續。 (一)用電申請基本規定 1.用電申請內容 用戶用電申請內容包括:用電申請書的審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確定及批復、有關費用收取、受電工程設計的審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供用電合同(協議)簽約、裝表接電等項業務。 2.用電申請資料 用戶申請用電時,應向供電企業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的文件及有關的用電資料包括:用電地點、電力用途、用電性質、用電設備清單、用電負荷、保安電力、用電規劃等,并依照供電企業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用電申請書及辦理所需手續。 新建受電工程項目在立項階段,用戶應與供電企業聯系,就工程供電的可能性、用電容量和供電條件等達成意向性協議,方可定址,確定項目。 未按規定辦理的,供電企業有權拒絕受理其用電申請。如因供電企業供電能力不足或政府規定限制的用電項目,供電企業可通知用戶暫緩辦理。 3.用電辦理手續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1)總承包合同約定,工程項目的用電申請由承建單位負責或者僅是施工臨時用電由承建單位負責申請,則施工總承包單位需攜帶建設項目用電設計規劃或施工用電設計規劃,到工程所在地管轄的供電部門,依法按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辦理用電申請手續。 (2)用戶辦理申請用電手續時要簽訂協議或合同,規定供電和用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戶有保護供電設施不受危害,確保用電安全的義務,同時還應明確雙方維護檢修的界限。 (3)工程項目地處偏僻,雖用電申請已受理,但自電網引入的線路施工和通電尚需一段時間,而工程又急需開工,則總承包單位通常是用自備電源(如柴油發電機組)先行解決用電問題。此時,總承包單位要告知供電部門并征得同意。同時要妥善采取安全技術措施,防止自備電源誤人市政電網。 (4)承包單位如果僅申請施工臨時用電,那么,施工臨時用電結束或施工用電轉入建設項目電力設施供電,則總承包單位應及時向供電部門辦理終止用電手續。 (二)供用電協議內容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協議(合同)。供用電協議(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協議(合同)的有效期限;違約責任;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工程建設臨時用電的相關規定, (一)臨時用電的準用程序 1·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施工現場的實際負荷情況,編制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并協助業主向當地電業部門申報用電方案。 2·按照電業部門批復的方案及《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46進行臨時用電設備、材料的采購和施工。 3·對臨時用電施工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并向電業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申請送電。 4.經電業部門檢查、驗收和試驗,同意送電后送電開通。 (二)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 I·臨時用電設備在5臺及其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其以上者,均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 2·臨時用電設備不足5臺和設備總容量不足50kW者,應編制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 3·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應由電氣技術人員編制,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核,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4·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應包括:現場勘察;確定電源進線、變電所、配電室、總配電箱、分配電箱等的位置及線路走向;進行負荷計算;選擇變壓器容量、導線截面積和電器的類型、規格;繪制電氣平面圖、立面圖和接線系統圖;制定安全用電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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